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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中的禁用詞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廣告法禁止使用的詞語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壹般類別的標題禁止使用廣告詞,如Jing、Dare等詞;2.禁止在壹般行業使用廣告詞,包括教育和房地產;3.廣告詞在社會生活中是被禁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以及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