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 * *行為人、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 * *發行的股份繳足股款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