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他們是終身任命的,也就是說,法官壹旦被任命,除非遭到彈劾,否則不得被免職、免職或命令提前退休。美國憲法規定:“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果忠於職守,則終身任職。”
法官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它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個人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即聯邦法官在決策時不受公眾壓力,聯邦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多數議員確認。根據我們的憲法,法官壹旦被任命,將終身任職,除非他們因嚴重失職而被國會解雇,這種情況很少見。
確保個人司法獨立的另壹個機制是我們的司法豁免原則。根據這壹原則,法官在其司法職責範圍內的行為完全免除民事責任。如果法官害怕憤怒的訴訟當事人會對判決結果不滿,指控他們嚴重失職和腐敗,並起訴他們,法官可能會受到威脅和壓力,從而難以裁決困難或有爭議的案件,並可能在這種壓力面前放棄重要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