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養老金後,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並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是建立了民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法定勞動年齡期滿和勞動年齡終止後,退休人員應重新就業,他們應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同時,他們已經享受了社會保險福利並領取了養老金,國家為他們提供了安全感保障。因此,如果他們退休後重新就業,則不應納入勞動關系,雙方應屬於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