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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的身份
法律解析: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有關的公共事務和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等活動,屬於公共服務。那些沒有權力的勞動活動和技術服務,如售貨員和售票員的工作,通常不被視為公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視同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