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並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代理。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提交書面陳述或者在卷末口頭記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外國人發給中國境內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處認證,經所在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中國和那個國家之間有相互豁免認證的協議。
法律依據
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三百五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外國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委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