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九條定點生豬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 並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確定,發給生豬屠宰證和生豬屠宰標誌牌。 生豬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的名稱、生產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豬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辦理生豬屠宰證;屠宰場(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生豬屠宰變更證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確定的生豬屠宰廠(場)名單,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