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機關事務統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資源。政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辦公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辦公事務管理的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機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