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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查封期限的規定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