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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垃圾桶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和袋裝垃圾收集堆放點的位置應當固定,既要滿足方便居民、不影響市容市貌的要求,又要便於垃圾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清運。第3.4.2條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壹般不超過70m。在新建小區規劃建設中,沒有垃圾管道的多層住宅壹般每4棟樓設置壹個垃圾收集點,並建設生活垃圾容器放置可移動垃圾桶(桶)。生活垃圾容器間應設置壹條通向汙水檢查井的排水溝。垃圾箱的設置間隔規定如下:

壹是商業街間距為25 ~ 50m

二是交通幹道間距50 ~ 80m

三、壹般道路設置區間為80 ~ 100m;

法律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