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相同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利息自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