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是約定俗成的說法。嚴格地說,它不是壹個明確的法律和監管術語。我國法律規定中沒有“擅自建房”壹詞。房屋違建主要是指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這是《土地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調整範圍。國土部門和規劃部門主要管理房屋違建行為並據此執法。
如果居民樓的違建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相鄰權利,相關業主除了舉報或投訴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