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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是否應該寫明公告費?
法律分析:不可以,正常情況下,公告是在報紙上發布的,妳要支付300到400元的公告費。這個錢給報社,他們要開發票,跟法院沒有直接關系。所以不壹定要寫進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支付;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