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立案標準: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在投放的危險物質足以危害社會上不特定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如:第壹,向不特定人的食品或者飲料中投放危險物質;二是向河流、池塘、水井等投放毒藥。人和牲畜使用的;三是在壹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並且其行為足以危害公眾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釋放危險物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