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犯罪分子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雖然精神病人在發病時不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2條的規定,過去不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如果突然與精神疾病成為朋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於精神疾病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我對妳哥哥的遭遇感到遺憾,但死者已經去世了,所以讓他盡快下葬。
精神病人能證明自己確實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