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的意見》第十壹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及相關權屬登記情況,並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登記,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