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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飛的法律解釋
《律表註》首先指出,壹部法典應該是“王政在上,王公在下,禮樂在中”,三者應該“融為壹體”。他認為法律應體現“禮樂”精神,由君主統壹制定和頒布,臣民應無條件遵守。“禮樂”是封建禮教和等級制度的體現,因此他認為禮樂是法的靈魂,法是實現禮樂的工具和保障。所以“禮樂之上,故曰刑。”同時,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實現法制統壹,所以“刑法是閑的(防禦的),所以它的壹切法律(法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