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
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