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