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高空拋物的規定在第1254條,內容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將獲得補償。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施工單位能夠證明沒有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