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壹般保證責任,其責任是指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當為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責任,該責任是指當債務已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壹條關於保證合同的定義。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688條保障連帶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