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幹預市場結構措施
(1)降低賣方集中度或停止提高集中度;
②降低進入壁壘或阻止其上升;
(3)降低產品差異化程度。
2、政府對企業行為的幹預措施
(1)禁止妨礙正常交易的合同和串通;
(2)禁止歧視不同的銷售對象;
(三)禁止簽訂排他性交易協議;
(四)禁止以降價傾銷的方式爭奪市場、打壓競爭對手;
(五)禁止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和欺詐行為壟斷市場;
(6)禁止企圖壟斷工會等等。
《反壟斷法》第26條規定: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進壹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