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聘經理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的權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