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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告知的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原則。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與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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