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疏散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