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印章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