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汙染物種類:需要確定需要控制的汙染物種類,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2.目標值:需要根據汙染物類型和排放源的不同設定相應的目標值。目標值應以國家和地方環境法律法規為基礎,參考國際先進經驗和技術標準,並考慮實際情況和可行性。
3.排放標準:需要確定符合排放標準的排放標準和控制要求。排放標準應包括排放濃度、排放流量和排放總量的要求。
4.監測和評估:需要制定監測和評估計劃,包括監測方法、監測頻率和監測點。同時,需要建立相應的監測體系和信息公示機制,便於對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5.處罰措施: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和監督制度,對違反排放標準的企業和單位進行處罰和整改,以確保排放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