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夜總會、酒吧、洗浴中心、網吧等娛樂服務場所,收取“保護費”,組織賣淫、吸毒、販毒的違法犯罪團夥和人員,以及在娛樂場所滋事的各類“黑保安”和黑惡勢力,或長期出沒於娛樂服務場所和夜市攤位並參與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3、盤踞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倉儲物流、批發市場、集市等行業,擾亂正常經營秩序,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控制運營線路、搶客搶貨、暴力打壓競爭對手的“市場霸主”等惡勢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