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以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為限。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如果解除查封、扣押或凍結,首次登記的查封、扣押或凍結將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