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壹格式的票據。第三十壹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名不符的支票的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財物的,中國人民銀行將處以票面金額5%的罰款,但不得低於1萬元;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