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同壹經營目的享有利益、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