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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法》是如何界定的?
拖欠工資的法律定義是: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欠薪全稱是指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未按時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按月支付是指工資應當以月工資的形式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在壹個自然月結束後的30天內結清工資,超過30天將構成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