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未成年人聚集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並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標明使用年齡範圍和註意事項;必要時應安排專人看護。
大型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等場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報警系統,搜尋走失未成年人。場所經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報警系統,組織人員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