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八條* *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的,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他們申請,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復他們的監護關系,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