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情況,不需要退還利息。
2.
原因是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票據時,並未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將該筆借款用於犯罪。出借人在借款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將該款項用於非法目的或者犯罪的,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3.
根據該題目,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是合法的民事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已支付利息,合同已履行。雙方以外的任何機構或組織不得以其他理由收回因履行本合同而獲得的利益。
4.
如果這種情況下借款合同中支付的利息超過36%的利率,將不會得到壹些法律的支持。對於這種情況,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可以主張返還。但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借款人向出借人主張返還,而是公安機關向出借人主張,因此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