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吸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誌和監督部門電話號碼;
(3)不得安裝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4)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煙者吸煙或勸其離開該場所。不聽勸阻的吸煙行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