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第三人自願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清償他人債務後,形成新的合同,第三人不得欺詐。如果欺詐,債權人可以起訴要求償還。
“第三人履行”是根據《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而產生的。重點是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當債務尚未轉移,第三人欺詐時,債權人不得要求第三人給付,而應與原債務人清算。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關於“債務承諾”的明確規定。但是,壹貫的理論解釋和許多法院判例都認為,第三人自願與債權人達成清償他人債務的協議後,新的合同成立,第三人不得欺詐。如果它欺詐,債權人可能會起訴要求償還。但此時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原債務關系,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清償債務。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是單獨負責還是連帶(* * *)向債權人清償,仍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