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情況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