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開發商與個別業主約定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區分所有建築物時,頂樓歸所有區分業主所有。那麽,頂樓以上的屋頂空間當然歸所有有區分的業主所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是所有區分所有人的權利,並由所有區分所有人控制。即使開發商和個別業主同意,這壹協議也不能反對所有業主的權利。因此,如果開發商與頂層共有權人約定屋頂空間屬於共有權人專有使用,將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