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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案件中的辯護詞範文
強制醫療案件的抗辯詞,如果沒有違法內容,壹般是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為其指定辯護人。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的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了避免公共衛生危機,對患者的疾病進行強制治療,以達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共衛生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305條

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