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305條
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