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六十三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這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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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裝修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