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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如果司法人員沒有徇私枉法的動機,導致對當事人錯誤拘留和錯誤逮捕的,壹般不構成本罪。但是,徇私枉法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於嚴重官僚主義,極度不負責任,草率行事,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按失職論處;情節嚴重,造成壹定後果的,所在單位可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於經驗不足、思維方法主觀片面,或因任務緊、案件多、調查研究不深入、事實證據不清而粗心大意,或政策水平低、業務能力不足等原因,應作為壹般工作錯誤給予批評教育,使他們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改進工作,必要時給予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