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關於延長行政訴訟審理期限的規定
關於延長行政訴訟審理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壹審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二審行政案件延長審理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四、因案情重大、復雜,案件不能在批準延長的審理期限內結案的,應當在延長的審理期限屆滿前05日,向高級人民法院寫出詳細的案情報告和理由,並申請再次延長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上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