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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翻譯
以下內容供參考:

根據賣方Tsakiroglou公司和買方Noblee公司(通過代理人)於6月4日在漢堡簽署的合同,賣方同意出售,買方同意購買約300噸蘇丹花生(3%,帶殼),生產日期為6月5438日+0956日和6月5438日+0957日,價格為65438+。1956 165438+10月至65438+2月,並在交貨時支付臨時付款書申請的貨物總額的95%,余款在結算並提交最終付款書後支付。合同版本采用油籽協會第38號合同(簡稱“I。o。s。a。第38號合同”),仲裁地點約定在倫敦。I。o。s。a。第38號合同第1條規定,“從東非港口裝船(不包括油輪)可以直接或間接進行,包括或不包括轉運“。在此基礎上,雙方同意從蘇丹港裝運貨物。合同第六條規定,如果在約定的期限或交付期限內發生進出口限制、戰時限制和各種不可抗力情況阻礙運輸,則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此後,如果不可抗力仍然存在,本合同將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