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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規定民事裁判文書的最終簽署日期?
第壹,審判活動還沒有結束,宣判的時候審判活動已經結束了,應該是宣判的時候了。

合議確定的第二個結果是判決結果,因此判決日期相同。

在法院確定的日期,

第三種庭長簽發是案件最終批準的日期,所以應該是判決書簽署的日期。因為行政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因此判決書的署名日期應當與民事判決書的署名日期相同。

敬。但是,民事訴訟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審判實踐中,無論是行政判決、民事判決還是刑事判決,除上述情形外,均存在當庭宣判、獨任獨任的情形。

審判定期宣判的案件;普通程序審理後,經合議庭合議後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定期宣判而不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及需要繼續審理的案件,應當註明簽收日期。

應該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