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在境外形成的證據必須先經過公證處公證;然後去中國使領館認證公證書。
但是,由於證據形式的多樣性,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適合公證和認證,或者有些證據在國外沒有經過公證,因此法院根據其對某些證據的掌握情況具有壹定的靈活性。通常情況下,法院應組織當事人對在中國境外形成的證據進行質證,無論是否已完成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程序,並結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進行審查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