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延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建築業資質的其他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壹條企業因合並、分立、重組、改制等需要繼承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要補領或者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補領或者遺失等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發布遺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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