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客票實名制管理辦法》
第七條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乘客,應當到公安機關為進站乘車的乘客辦理臨時身份證明。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公安機關為旅客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提供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八條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所需的有效身份證件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具體種類由鐵路運輸企業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實名制售票管理提供必要的場地、工作條件和讀取身份證件的設備,積極推進管理和技術創新,采用互聯網、電話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備自助售票、取票、自動檢票和驗票設備,為旅客實名制購票和乘車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