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不動產登記是指經申請人申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人的不動產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它是將不動產權利現狀、權利變動等相關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進行公示的行為,是不動產物權公示的壹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