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向;
2.子女撫養協議;
3、夫妻* * *帶債的約定;
4.夫妻財產如何處理;
5、其他涉及夫妻雙方且應明確規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置等事項拖延協商的,將予以登記並發給離婚證。